第276节(1 / 4)
从昨天到今天,是江进接手湖底沉尸案之后收获最大的一天,也是案件调查开展以来第一次,遇到这样坦白配合的犯罪嫌疑人。
“我会将所有罪行和我知道的一切一五一十地交代清楚——以郗晨的身份。”
“我是戚晚。我想向你坦白一些事。我想向你自首。”
“我是辛念,我知道和湖底沉尸案有关的内情,我要自首。”
三个嫌疑人,三条自首诉求。
很快,江进将市局借调的人手分成三组,对她三人分别展开讯问。
辛念:“在裸贷那件事之后,郗晨和戚晚来到我家。因为我们三个有类似的遭遇,很快就一拍即合,商量如何反击。现在想来,我们商量的对策实在太过极端,但是说实话,就算是现在的我回到那时候,我也找不到更好的办法。不管怎么说,我们还是做错了,应该为自己做的事付出代价。”
戚晚:“如果只有我一个人,我不会想到做那件事。当时我们三个凑在一起,互相说服,那些不敢做的事竟然也敢做了。我们有过犹豫,但如果不那样做,我们又能怎么办呢?从第一步我们就错了,后面每一步都是错上加错,根本无法补救……”
黎湘的第二场讯问是江进亲自来的,他将辛念和戚晚已经投案自首的消息告诉黎湘,示意黎湘不用再为她二人隐瞒,也不要试图一个人担下所有事。
黎湘沉默片刻,似乎是在判断江进说的是真的,还是在诈她。
但她很快就放弃这种自欺欺人的思考,自嘲地笑了下,说:“当年的事就算没有她们帮忙,我也会那么做。这不是在替任何人开脱。”
江进没有表态,待这次短暂的审讯结束之后,先和组员们开了一个小会,互相碰了下意见。
程爽说,他还是第一次见到几个犯罪嫌疑人没有互相咬的。
也有组员问江进下一步部署。
按照程序,接下来要办理手续进行搜证。
但这个案子有个特别之处,那就是张大丰和周长生的遇害事件要追溯到十三年前,现在对三人住所进行搜证,对案件侦破的帮助并不大。
且不说三年间三人多次搬家,作为犯罪嫌疑人,谁还会留着对自己不利的线索呢,还留了十三年?
这部分江进已经考虑在内,和上级请示的时候也做了铺垫,行动可能收获不大,但该做的还是要做。
现在的问题是,口供方面三人都很配合,但在物证上缺乏直接证据,而大陆法律的原则是不轻信口供,要讲究证据。
至于黎湘、辛念、戚晚,也都在笔录时提到了十三年前留下来的账本和硬盘,不过那些都是从张大丰办公室里带出来的,只能证明她们去过,且将东西带出来。
但账本和硬盘里的内容与她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,那些只能用来指向张大丰和其他人的犯罪勾当,并不在湖底沉尸案的调查范围,将来会移交给其他部门。
就在专案小组对三人住所进行取证的当天,余钺将戚晚的笔记本电脑交给江进,并说道:“我在里面发现了一些稿件,也许会对案件有帮助。”
按照规定,在犯罪嫌疑人家里取证,一定要在有家属或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监督之下开展,这也是为了防止有“栽赃嫁祸”的嫌疑。
戚晚没有亲人在世,余钺便担下这件事,并在专案小组取证的同时,简单描述戚晚的日常生活习惯。
没多久,痕检技术人员就在卧室里找到一个密封的塑料袋子,外面还用胶带缠得严严实实。
拆开塑料袋一看,里面是一个老款相机的储存卡,还有一枚优盘。
而这两样东西,将成为还原那个雨夜案发经过的重要线索。
作者有话说:
红包继续~
最后一句话,写的是“重要线索”而不是证据,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视听证据要求严格。首先是原始载体,要没有剪辑、伪造、剪接,前后联系要紧密,没有篡改内容,要客观连贯。这一条戚晚存留的视频已经不完全符合了,作为证据比较勉强,但作为线索是没问题的。 ↑返回顶部↑
“我会将所有罪行和我知道的一切一五一十地交代清楚——以郗晨的身份。”
“我是戚晚。我想向你坦白一些事。我想向你自首。”
“我是辛念,我知道和湖底沉尸案有关的内情,我要自首。”
三个嫌疑人,三条自首诉求。
很快,江进将市局借调的人手分成三组,对她三人分别展开讯问。
辛念:“在裸贷那件事之后,郗晨和戚晚来到我家。因为我们三个有类似的遭遇,很快就一拍即合,商量如何反击。现在想来,我们商量的对策实在太过极端,但是说实话,就算是现在的我回到那时候,我也找不到更好的办法。不管怎么说,我们还是做错了,应该为自己做的事付出代价。”
戚晚:“如果只有我一个人,我不会想到做那件事。当时我们三个凑在一起,互相说服,那些不敢做的事竟然也敢做了。我们有过犹豫,但如果不那样做,我们又能怎么办呢?从第一步我们就错了,后面每一步都是错上加错,根本无法补救……”
黎湘的第二场讯问是江进亲自来的,他将辛念和戚晚已经投案自首的消息告诉黎湘,示意黎湘不用再为她二人隐瞒,也不要试图一个人担下所有事。
黎湘沉默片刻,似乎是在判断江进说的是真的,还是在诈她。
但她很快就放弃这种自欺欺人的思考,自嘲地笑了下,说:“当年的事就算没有她们帮忙,我也会那么做。这不是在替任何人开脱。”
江进没有表态,待这次短暂的审讯结束之后,先和组员们开了一个小会,互相碰了下意见。
程爽说,他还是第一次见到几个犯罪嫌疑人没有互相咬的。
也有组员问江进下一步部署。
按照程序,接下来要办理手续进行搜证。
但这个案子有个特别之处,那就是张大丰和周长生的遇害事件要追溯到十三年前,现在对三人住所进行搜证,对案件侦破的帮助并不大。
且不说三年间三人多次搬家,作为犯罪嫌疑人,谁还会留着对自己不利的线索呢,还留了十三年?
这部分江进已经考虑在内,和上级请示的时候也做了铺垫,行动可能收获不大,但该做的还是要做。
现在的问题是,口供方面三人都很配合,但在物证上缺乏直接证据,而大陆法律的原则是不轻信口供,要讲究证据。
至于黎湘、辛念、戚晚,也都在笔录时提到了十三年前留下来的账本和硬盘,不过那些都是从张大丰办公室里带出来的,只能证明她们去过,且将东西带出来。
但账本和硬盘里的内容与她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,那些只能用来指向张大丰和其他人的犯罪勾当,并不在湖底沉尸案的调查范围,将来会移交给其他部门。
就在专案小组对三人住所进行取证的当天,余钺将戚晚的笔记本电脑交给江进,并说道:“我在里面发现了一些稿件,也许会对案件有帮助。”
按照规定,在犯罪嫌疑人家里取证,一定要在有家属或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监督之下开展,这也是为了防止有“栽赃嫁祸”的嫌疑。
戚晚没有亲人在世,余钺便担下这件事,并在专案小组取证的同时,简单描述戚晚的日常生活习惯。
没多久,痕检技术人员就在卧室里找到一个密封的塑料袋子,外面还用胶带缠得严严实实。
拆开塑料袋一看,里面是一个老款相机的储存卡,还有一枚优盘。
而这两样东西,将成为还原那个雨夜案发经过的重要线索。
作者有话说:
红包继续~
最后一句话,写的是“重要线索”而不是证据,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视听证据要求严格。首先是原始载体,要没有剪辑、伪造、剪接,前后联系要紧密,没有篡改内容,要客观连贯。这一条戚晚存留的视频已经不完全符合了,作为证据比较勉强,但作为线索是没问题的。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