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9章 一对好朋友(1 / 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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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向帆和孙路芸两个同年同月,查一天同日。两人都是十岁,属猴的。
  他们俩的家之前一个住在南,一个住在北,之前只是一般同学关系。
  自从两家购房到同一个新楼盘后,两家居然巧合的都住在五楼,门挨着门,窗靠着窗。
  同学加邻居,她俩一下子成为了好朋友,蜜里加糖,糖里拌蜜,上学放学都在一起,好上加好。
  她们的新家真好,有各种漂亮的卧室,有时,向帆孙路芸站在各自的大阳台。
  向帆张开嘴:“喂,向帆!”
  孙路芸耸起小鼻头:“!”
  两个好朋友扑到一起,钩着脖子接着腰,一起来到了向帆家。
  向帆走进厨房,伸手拧开水龙头,清水立即啦啦流下来。向帆笑
  着望了孙路芸一眼,就用一只手指堵到龙头口上。一股细细的水柱溅起来,欢跳着落到孙路芸脸上,凉津津的怪好受。
  ”孙路芸说
  他们又一起来到孙路芸家。
  一进门就不见了孙路芸的影子,只是传来他轻轻的喊声:“向帆,你猜我,在哪里啊?”
  向帆提起脚跟,像只小猫一般悄没声来到壁橱跟前,伸手把门拉开了,瞧,孙路芸猴起身子,藏在壁里面。两人互相望望,同时笑了
  在学校里,
  两个好朋友今天格外高兴,每根头发都想跳舞,每个毛孔都想唱歌。
  他们手拉着手,一块儿飞快地跑下楼来。玩什么呢?
  在操场玩耍,追逐打闹的学生孙璐芸把向帆撞倒,顺着教学楼的楼梯水泥楼梯骨碌碌滚将下来。
  “哇…”向帆扔掉手里的还拿着书,张开嘴尖声哭了起来。
  脚上还流血了,是受伤,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,同时通知了她们的家长。
  医院鉴定,此次受伤不会对向帆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,属于轻伤。
  可是,向帆家长不服,要求学校和孙璐芸家长经济赔偿十万元。
  这个事还闹啥到了法院。
 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,其在校期间,学校应当承担教育、管理的责任。因此,学校应承担一定责任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向帆受伤过程中,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有关规定,在学生伤害事故中,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,即学校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,无过错的即无责任。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、适用法律均有错误,予以撤销。
  学校为了安慰照顾向帆家长情绪,拿出五千元安慰费。
  孙璐芸爸爸家到向帆包扎的医院只是支付的医疗费,事情就算告一段落。
  可是,向帆的妈妈总是觉得自己吃大亏了,痛哭流涕,家长之间就闹得不愉快了。
  家长的情绪影响到两个孩子,一对好朋友也再互相不说话了。
  放学回家,两位妈妈打开门,放自己的女儿走进来,她们同时拍起头,望见了对方门口着的年轻女人,时之间,两双眼睛同时鼓起来,得像四只铜铃;两张嘴同时紧紧
  咬住自己的嘴唇,每人咬出来一排血印印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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