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86节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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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不是刚立项吗?有这么多消息可刷?”他感到费解。
  谢青依旧闷着头:“大家在聊谁演合适嘛。”
  他哦了声:“你觉得谁合适?”
  谢青坦诚:“我觉得他们聊的,都不太合适。”
  现在出来聊的,大多是演员粉,谁的粉觉得谁好,粉丝滤镜让很多人无法客观判断演员和角色是否贴合。
  又想一想,她道:“顾雯倒是不错。”
  “?”陆诚仔细回忆了一番,“那是谁?演过什么?”
  “就是《文采风流》的时候给我演过女主的那个。”谢青道,“我感觉她又美艳又有记忆点,《诉风月》的女主也是美艳型嘛。”
  陆诚点点头:“她演技也还可以,回头可以跟破晓谈一下。”
  说着在法院外的路边把车停稳,两个人一起在法院门口过安检的时候,正好碰上绮文的代理律师。
  但直至坐进法庭,都没有见到钱智鹏,只有代理律师一个人出庭。
  这对庭审结果倒不会有太大影响,全权交给代理律师的案子本身也很多。但由此可见,钱智鹏的心态大概崩得很彻底。
  陆诚这回依旧是作为证人出庭,向法庭证明谢青的一切稿件都是手写,发布到网上的电子稿是他安排专职编辑进行录入的。
  被告方对此表示不认同,法官告知被告,不管是电子稿还是手写稿,如果他们要法庭认定《赤玉录》是谢青写的,必须出示相关证据。
  那位律师全程出于一种垂头丧气的状态,代理这种注定打不赢的官司,大概是很郁闷的。
  他们能提供的只有《赤玉录》的全稿,但i地址或邮寄方式,一概没有。
  谢青这边则除却作为辅证的手稿之外,还有一系列旁证。
  比如,张觅雅让她打印了和前编辑的全部聊天记录截图,聊天记录里没有半句关于《赤玉录》。
  ——一个作者要和出版社出版一部书,但和编辑完全没有相关交谈,这说不通。
  被告律师说《赤玉录》的编辑不是那位编辑,法庭说那你提交其他编辑的记录啊。
  被告方也拿不出来。
  于是,就连谢青都明显地看出,法官有了明显的个人倾向。
  虽然因为判决书的撰写过程过于繁琐,做不到当庭宣判,但这件事基本没有悬念了。
  两个月后,判决书送达。
  判决书上提到“被告没有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《赤玉录》为原告所创”,“故本院认定《赤玉录》非原告所创,侵犯原告姓名权”。
  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‘公民享有姓名权,有权决定、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,禁止他人干涉、盗用、假冒’。”
  “本院认为,原告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,其姓名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权益,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笔名。”
  “玉篱作为原告的笔名,他人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使用该笔名。”
  “被告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。”
  除此之外,判决书上还说: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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